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财保33号
申请人: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人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财产即韩文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账户6217××××3757的银行存款4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温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洁
书 记 员  罗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