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2民初355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涛、程艳芬,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03787A。
法定代表人:田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一丁,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24586076。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芬,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一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7日,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原告等人参加了险种名称为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其中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人50万元,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人5万元。2019年4月12日上午8:30左右,原告在鹿邑县王园棚户区改造项目3#楼3楼东南侧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该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原告申请,被告拒不赔偿相关损失。为依法维权,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担的主体应当是被告鑫隆公司。我公司是承担商业保险合同的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保险责任,所以我公司与鑫隆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审理,应当分开审理。二、原告并非鑫隆公司的员工,仅仅是劳务人员,所以无论是保险合同约定还是保险法规定,原告都并非涉案商业保险的适格被保险人,所以原告就不可能在我公司的承保范围内,所以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不应支持。其他详见庭审质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鑫隆公司对其承接的鹿邑县王园棚户区改造项目3#商住楼项目在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其中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人50万元,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人5万元。
2019年4月12日,原告***在该项目施工干活时,不慎坠楼摔伤。于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24日在鹿邑真源医院住院治疗103天,支付医疗费83891.34元。经原告***委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商京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9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右股骨转子间骨折致现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双侧肋骨骨折(7)根均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鑫隆公司对鹿邑县王园棚户区改造项目3#商住楼项目在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原告***在该工程项目工作期间意外受伤,依法享有保险利益,故对于原告合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单约定明确,主险保险责任限定为意外身故、伤残,每人保险限额为500000元;附加险保险责任限定为意外医疗,每人保险限额为50000元。***支付了医疗费83891.34元,其诉请要求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在《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其诉请要求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在《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在伤残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55000元,共计1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殷 刚
审判员 苏 君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