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50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六楼609。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大同街北巷。
负责人:董聪。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