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4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24586076,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楼**。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
被告: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29665Q,,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院******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6.54元,减半收取888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