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某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18层][04+05]单元、第[24]层[01-08]单元、第[25]层[01-08]单元、第[26]层[01-08]单元。
负责人:李剑云,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给付申请执行人交强险理赔款11,112元,***需给付交强险理赔款44,446元,以及案件受理费636元。以上共计56,19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被本院冻结,其应履行的11,240元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完毕,关于***应履行的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想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协商还款问题,暂申请终结执行。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民初104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洪宇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