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大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5号 申请人:沧州大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新307国道以南经六路以西建材园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92MA084BJ4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619。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大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1166.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申请人沧州大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大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1166.28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