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783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599号。
负责人:***,任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街道办事处宏力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
410728196603297519。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街道办事处宏力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6509097545
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本案作出(2024)豫0783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豫0783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