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826执恢864号 申请执行人:仲某,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申请执行人:仲某,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吕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仲某、仲某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0月24日、10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某名下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房屋、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3年12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某高消费。 3、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