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077号之三
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89元,减半收取251144.5元,由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5114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