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110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众聚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三段370号1巷4楼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众聚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民终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汇众聚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1712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2518元由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