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463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63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豫01民终260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77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