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麒麟(周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民终38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6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麒麟(周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周口市莲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麒麟(周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河南国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刘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1元,减半收取8675.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