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7101财保5号
申请人库尔勒兴盛和祥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吐哈油团石油专业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下540000元的存款予以保全,不足额部分保全被申请人在中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的应收账款。申请人库尔勒兴盛和祥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按期支付供暖服务费义务,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库尔勒兴盛和祥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吐哈油团石油专业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下的540000元存款,不足额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中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的应收账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暂)由库尔勒兴盛和祥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海热 尼沙
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