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承晟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506号
原告:新疆承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孟瑶,总经理。
被告: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B号。
法定代表人:赖君枫,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承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承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勇
人民陪审员  秦春明
人民陪审员  杨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