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市路丰建材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9266号
原告:石河子市路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64小区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B号。
法定代表人:赖君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市路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路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路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