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海安街道中坝南路66号26幢310室。 被告: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需变更诉讼请求为由,故原告代理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诉讼费25元,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剩余55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也提·艾提拜尔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尼 卡 热 · 克 衣 木 书 记 员 普    婧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