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5524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宏,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之荣,新疆北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杜文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焦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