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与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民初3956号
原告: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住所地伊宁市。
经营者:**,男,1967年4月1日生,锡伯族,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红霞。
原告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诉被告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伊宁市***胆锅炉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任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