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某某砼有限公司、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062号 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