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062号
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