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天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县优佳居建材店、伊犁天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965号 原告:伊宁县优佳居建材店,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告:伊犁天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伊宁县优佳居建材店与被告伊犁天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伊宁县优佳居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宁县优佳居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