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238号
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乡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01MA77LROW6M。
经营者:徐继兴,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天山路4院布拉克大厦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5762036792。
法定代表人:陈实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9.65元,由原告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