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克州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路南4院**4-2。
法定代表人:陈实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001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即克州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州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志 山
审 判 员 库瓦尼西白克乌拉依木
审 判 员 阿布都外力努尔买买提
二〇二一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法官助理 克力奇别克木斯塔帕
书 记 员 麦 尔 丹麦麦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