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9民初1033号
原告: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健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实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淑琴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杨启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