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9财保17号
申请人: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伽师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铭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图什市幸福路南4院4幢4-2。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316104.3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104.36元(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
案件申请费2100元,由新疆宏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米耶赛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