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494号
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玉麦乡二村五组。
负责人:刘德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通,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彬,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团结南路98院1号楼4单元502室(自来水公司院内)。
负责人:吴昊,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天山路4院布拉克大厦三楼301室A区。
法定代表人:陈实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实收1,612元),由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