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382号
原告:阿克陶县建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布伦口乡苏巴什村中巴友谊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璟,新疆德新(塔什库尔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天山路4院布拉克大厦三楼301室A区。
法定代表人:陈实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男,该公司行政综合部经理。
原告阿克陶县建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阿克陶县建维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陶县建维矿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陶县建维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0元(实收762.50元),由原告阿克陶县建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涂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