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299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9********,住甘肃省宕昌县竹院乡阳山村阳山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沂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