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299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1********,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9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沂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