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沂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 建 强
审判员 郭 宣 宣
审判员 王 甜 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热衣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