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4民初56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告: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泽普县泽普镇南大街水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何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陈瑜,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运费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海   燕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阿曼妮萨麦提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