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4民初950号
原告: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4栋1层108-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俊,新疆叶尔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泽普镇南大街水景花园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登记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1432.12元,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1432.12元,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的行为,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磊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阿依姑 · 阿 里木
书 记 员 阿不都热合满江·吐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