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1157号
原告: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海逸家具建材城1-1-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松,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喀和中路1院。
法定代表人:蔡成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辉,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军,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阿力木江·艾山,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原告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力木江·艾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6.62元,减半收取计3198.31元,由叶城县华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奇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