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106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喀和中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358.04;检查费:616.64元;2.八级残疾赔偿金225852元;3.误工费160天*170元=27200元;4.看护费60天*170元=10200元;营养费60天*30元=1800元;6.鉴定费1600元;7.翻译和复印费500元;8.交通费480元,合计276606.68元,由被告承担。9.诉讼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2020年3月1日开始被告**的手上劳务,2020年10月之被告**和***承包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叶城县某某乡卫生院工地打工时用切割机切时出发物进入原告**·***的左眼损伤,受伤后被告**送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有些医疗费和检查费被告**先付,但是左眼的视力还没恢复,被告**先付5489元另外无关其他的损失,原告**·***申请了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检查以后做出了鉴定书,本人因本事故致左眼损伤,左眼视力无光感构成人体损伤8级伤残,误工费160日,看护费60日,营养期60日,总计276606.68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叶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叶城,被告所在地在叶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叶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莎车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叶城,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叶城,故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吉帕热·***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