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2018号
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新疆叶城县叶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喀和中路01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恒隆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贾 新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米提·努尔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