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899号
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叶城县315国道环卫局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元,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龙,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所地莎车县城建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李天栋,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
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20340元,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秀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