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喀什泰三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泰三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巴格乡五村******。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吐尔地·艾迪热斯,该公司经理。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新城北路环保局院内/div>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喀什泰三丰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原审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新民申字第9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雅   文

审判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查 汗 代 里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