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泰三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巴格乡五村******。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吐尔地·艾迪热斯,该公司经理。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新城北路环保局院内/div>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喀什泰三丰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原审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新民申字第9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雅 文
审判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查 汗 代 里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