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玛勒巴格镇长安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2)新310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子 勤
审 判 员 杨 磊
审 判 员 尼牙孜艾 力 ·吾布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疆 美
书 记 员 ***米提·**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