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312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315国道环保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叶城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126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8710.97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258710.9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5日依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