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鹏程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喀什地区叶城县第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康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鹏程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喀什地区叶城县第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鹏程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鹏程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新31执恢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疆鹏程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叶城县团结西路与解放中路交汇处的叶城县瑞景大厦B段宾馆部分12000平方米(1层至15层)不动产权和叶城县瑞景大厦A段住宅二楼680平方米不动产权。后案外人何瑞强提出对生效调解书再审申请,2021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理作出(2021)新31民申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1民初字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    孙延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