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申71号
案外人:何瑞强,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彬,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通,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燕,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城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科恬,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邓建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何瑞强因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3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瑞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虹
审判员    张荣琴
审判员    马瑞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