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3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高层综合商住楼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29186049R。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42号世纪大厦15楼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88876478K。
法定代表人:吴奇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1460.00元(其中本金60650.00元,执行费810.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 克 热 木 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