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4048号
原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XXX,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吴奇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气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XXX,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赵勇军,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大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德丽比尔·亚库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