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中水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2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水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南苑小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冶金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古丽·麦提图尔荪,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奇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地丽娜尔·阿布都喀迪尔,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维明,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来提·米吉提,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水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2.86元,减半收取计5,98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龚高峰
人民陪审员    米吉提·肉孜
人民陪审员    麦麦提·库尔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