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眉山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龙煤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68876478K。
法定代表人:吴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荣,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2022年7月15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秉   年
审判员 邱   红   成
审判员 艾则孜江·艾合买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   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