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25民初146号
原告:***,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且末县。
被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屯垦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广泰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