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70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1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三公里半路口125团。
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62071.6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2071.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