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5301号
原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西冉村165号。
法定代表人:龚希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峥,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芹,男,该公司项目主管。
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一里13B。
法定代表人:胡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皓楠,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福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宛平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福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峥、张井芹,被告宛平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福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923181.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将晓月苑二期五组团项目变配电工程发包给作为承包方的原告,合同价款为5869239元。之后,原告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进场施工、竣工。因工程施工中实际需要增加工程量,双方确认工程价款及增项款共计6988659.54元,其中质保金349432.98元。2016年5月27日,工程经被告验收并确认合格。2021年1月28日,涉案工程质保期限届满。被告尚欠工程尾款573748.37元,其中质保金349432.98元,原告曾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宛平房地产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发包人宛平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希福电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晓月苑二期五组团项目变配电,工程地点为丰台区卢沟桥晓月苑小区西南侧,合同价款为5869239元,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8月25日。2016年5月27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希福电气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存在洽商变更,工程款共计6988659.54元,宛平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尾款923181.35元。宛平房地产公司予以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希福电气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冻结宛平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宛平房地产公司同意给付希福电气公司主张的工程尾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318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