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572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四季青乡西冉村165号。
法定代表人:龚希福,经理。
被告:***,男,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