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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民抗3号
抗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新市区黄河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美,系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作出乌苏市检民(行)监[2020]65420200001号提请抗诉书,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伊检塔分民监[2020]6542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乌苏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阿   赛   尔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古尔巴尔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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