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6执165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阿克陶县。
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路北一巷23号航空嘉园商住小区12栋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言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新3126执16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孙志力
审 判 员 李 川
二 ○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于晓勇